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95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南路**号。
负责人:胡静波,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昌东,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诉被告郭昌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