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李仁道,男,1998年11月29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李冲方,男,1974年3月16日生,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系李仁道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昂洪光,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董国富,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他丫头,女,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李仁道与董国富、他丫头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国富、他丫头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勇
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
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建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