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527-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鲍某鹏,男,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临沂某物业有限公司诉鲍某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200元等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91民特33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传雷
审判员 何宗泉
审判员 王晓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弈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