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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行申201号

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诉洮南市人民政府、洮南市洮府乡万福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洮南市人民政府,洮南市洮府乡万福村村民委员会,李凤清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匡喜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力,该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孟兆臣,市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洮南市洮府乡万福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沈宝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李凤清。再审申请人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村)因诉被申请人洮南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洮南市洮府乡万福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李凤清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村申请再审称,《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与卫星定位图相结合,证明争议地属于太平村所有。证人证言因人的记忆会出现模糊,且与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不足为凭。洮政土决字(1995)1号调解书,遗漏太平村这个当事人,洮南市机床厂处分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属于违法调解。洮政土决字[2011]5号决定,没有证据支持,采信证据实行双重标准,结论违法。请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确认争议土地归太平村所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本案中,太平村申请对(2012)白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进行再审,经查,该判决于2012年7月5日作出并经送达生效,故太平村于2016年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此次太平村申请再审,提交的是《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卫星图像》以及洮南市机床厂、洮南市西郊农场与太平村委会于1989年4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争议的9公顷土地不在万福村与太平村争议的土地范围内。上述证据在本院民事诉讼再审审查程序中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均不足以推翻生效的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综上,太平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洮南市安定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  郭 岩

代理

审判员  孔德岩

代理

审判员  孙慧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