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广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恒。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媛媛,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媛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系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即本案争议标的为违约金,属于给付货币,所以要按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有先后顺序,所以有合同履行地就应当优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以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为由,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同时也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地及房款支付地均在广州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大厦3楼广物地产客户服务中心。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签订地较为密切,故本案管辖地应该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85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佛山市南海广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进海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