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67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
负责人:顾小萍,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修辰,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陆修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喜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齐璐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