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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986号

986赵玉兰与王腊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兰,王腊琴

裁判文书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986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兰,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王腊琴,女,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赵玉兰与王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腊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赵玉兰归还借款34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元,由赵玉兰负担177元,王腊琴负担31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43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已被本案冻结并扣划84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俩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后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履行款25000,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底支付6600元,从2017年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60000元,直到付清34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款及利息,否则不同意放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34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新的还款计划。现申请执行人同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文标

审判员  金 震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