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003号原告李喜阁,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波,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斌,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阁诉被告王波、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阁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波、王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李喜阁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