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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003号

李喜阁与王波、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喜阁,王波,王斌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003号原告李喜阁,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波,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斌,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阁诉被告王波、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阁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波、王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喜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李喜阁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