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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1727号

李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1727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5月,回族,农民,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告:马某某,男,现年44岁,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玉元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