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033号
申请人:孔强。担保人孔斌。
被
申请人:印彩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强与被申请人印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印彩霞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屋。担保人孔斌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屋(房权证号:**号)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孔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印彩霞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孔斌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屋(房权证号:X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3515元,由申请人孔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