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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71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孙方合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孙方合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方合,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方合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款27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1元、申请执行费309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方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并享有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昭平

审判员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