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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719号

陈平、吴永琴与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平,吴永琴,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孟庆新,张建良,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龙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男,汉族,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琴,女,汉族,东台市人,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审

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管委会南镇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孟庆新,男,汉族,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审

被告:张建良,男,汉族,吴江市人,住江苏省吴江市。

原审

被告: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宁杭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平、吴永琴、原审被告江苏名圣建设有限公司、孟庆新、张建良、句容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句容市金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旻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