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东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艳冬
代理
审判员 史彦彬
代理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