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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执恢57号

刘建东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东,张国强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东,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国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建东与张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国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艳冬

代理

审判员  史彦彬

代理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