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79号执行人 彭全来,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童发太,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彭全来申请童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童发太应支付申请人彭全来案款114563.7元,承担执行费161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14563.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童发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湖林
审判员郑新君
审判员黄卫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