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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779号

彭全来、童发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全来,童发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79号执行人 彭全来,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童发太,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彭全来申请童发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童发太应支付申请人彭全来案款114563.7元,承担执行费1618.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14563.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童发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湖林

审判员郑新君

审判员黄卫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丹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