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706号
原告:杨列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翟夫良,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徐以芹,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杨列伟与被告翟夫良、徐以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列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列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