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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706号

杨列伟与翟夫良、徐以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列伟,翟夫良,徐以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706号

原告:杨列伟,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翟夫良,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徐以芹,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杨列伟与被告翟夫良、徐以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列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列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