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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935号

马银波与李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银波,李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935号

原告:马银波,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从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李阳之父),住新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主要

负责人:王建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卓,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朋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银波与被告李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马银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银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计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