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厂房。
法定代表人:孟庆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新马村民委会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新马村。
法定代表人:刘琦慧,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新马村民委会员会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新马村民委会员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新马村民委会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8元,减半为5989元由福州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新马村民委会员会各负担299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哲森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吴筱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奇
书 记 员 段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