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石合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1,男,200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法定代理人:潘某2,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原审
被告:黎清悦,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审
被告:赖建光,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原审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黄维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某1及原审被告黎清悦、赖建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