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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54号

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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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华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书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迅,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魏卿,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安平县帅尔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被执行人王帅,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4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