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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22号之一

张安英、赖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安英,赖春辉,黄梅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安英,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春辉,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黄梅英,女,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张安英与被执行人赖春辉、黄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342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华尚

审判员  郑老三

审判员  吴清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