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安英,女,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春辉,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黄梅英,女,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张安英与被执行人赖春辉、黄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342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华尚
审判员 郑老三
审判员 吴清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璞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