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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309号

梁浩楠、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浩楠,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梁浩楠,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27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曾伟,510702197204215613,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梁浩楠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乡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