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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332号

2332王洪成与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成,薛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成,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薛海霞,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王洪成申请执行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薛海霞的房屋但是暂时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屋和车辆,申请人王洪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申请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