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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431号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孙秀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孙秀明,王可洋,杜爱新,战宝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住所地本市沽河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世冲,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秀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执行人王可洋,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杜爱新,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战宝奎,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溪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秀明、王可洋、杜爱新、战宝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1)西执补字第272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7月12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执补字第272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巍

审判员 郝玉军

审判员 赵向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盖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