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833号之一原告杜道荣,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陈桂英,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建新,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胡公锋,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鲍宏强,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公路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道荣、陈桂英诉被告周口市兴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公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鲍宏强、正阳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告知原告补充提交被告准确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后,原告至今未能补充提交被告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道荣、陈桂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8元,退还原告杜道荣、陈桂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凌飞
审判员 吕仁杰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