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左婷婷,女,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周万中,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立新,男,1966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严志刚,男,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原告左婷婷诉被告周万中、王立新、严志刚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11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万中、王立新、严志刚应给付原告左婷婷借款本金142954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立新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正在陆续履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周万中、严志刚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故该案应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
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