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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终1687号

廖柏湘、杨心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柏湘,杨心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柏湘,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民,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薇,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心健,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廖柏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廖柏湘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柏湘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柏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廖柏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伟民

审 判 员  彭伟明

审 判 员  谢茂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

书记员  管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