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柏湘,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富民,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薇,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心健,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孔华,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廖柏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6)赣0702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廖柏湘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柏湘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柏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廖柏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伟民
审 判 员 彭伟明
审 判 员 谢茂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敏代理
书记员 管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