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9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冬冬,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现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务工。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候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冬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冬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冬冬酒后回家,途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海胜景小区门口,用脚踹开小区门并辱骂、殴打小区门卫李某1,致其眼部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李某1之损失属轻伤一级。现被告人张冬冬已对被害人李某1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冬冬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闫某、李某2证言、被告人张冬冬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冬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冬冬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冬冬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冬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郭建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