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龙居委会锦绣新村锦绣横路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374434。
法定代表人:陈进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嫦,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雅,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嫦、林国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补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