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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402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郭梅芳、付有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郭梅芳,付有增,桑海旺,原保仓,桑海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0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张献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江涛,系该社职工。被告郭梅芳,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付有增,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桑海旺,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保仓,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桑海风,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郭梅芳、付有增、桑海旺、原保仓、桑海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