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402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张献云,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郝江涛,系该社职工。被告郭梅芳,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付有增,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桑海旺,男,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保仓,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桑海风,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郭梅芳、付有增、桑海旺、原保仓、桑海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