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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697-1号

潘恩扬与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潘恩扬,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97-1号

原告:潘恩扬,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紫金时代广场。

负责人:耿颖,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潘恩扬诉被告紫金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恩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恩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明辉

审 判 员  李方伟

人民陪审员  刘登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仁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