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90号之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对原告段爱荣诉被告李素玲、李军胜、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204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豫0204民初19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行“(2017)豫0204民初190号”补正为“(2017)豫0204民初190号之二”。
审 判 长 毛 爱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