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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延法执字第18号

吴宝霞与李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宝霞,李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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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延法执字��1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霞,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吴宝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吴宝霞与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