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延法执字��1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霞,住吉林省四平市。委托代理人吴宝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吴宝霞与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延春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希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