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218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三门县沙柳街道姚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沙柳街道姚家村。法定代表人姚光朗,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沙柳街道姚家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5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5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一、二项,即由被执行人三门县沙柳街道姚家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94平方米土地,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9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人民政府沙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三项,即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4820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张德宝
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邵慧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