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于雅林。
被执行人: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雅林与被执行人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给付3万元,余款定于2017年10月末前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张北松
审判员 鞠家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