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293号
原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根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江苏长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高焱,该支行行长。
第三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栋18层。
法定代表人:洪哲理,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士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庄村39号。
法定代表人:马士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马士军,男,195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第三人:洪哲理,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太平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夏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三十四标95号。
法定代表人:马鸿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新房中原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高新区凯旋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勋,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2-06、2-08。
法定代表人:雷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第三人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马士军、洪哲理、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中新房中原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姜丽丽
审判员 缪 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