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伍现忠,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大作为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B3号楼101)。
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42号(627-634房屋)。
被执行人:徐晓东,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伍现忠与被执行人大作为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徐晓东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7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现忠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作为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徐晓东给付工程款15万元,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合计154190元(不含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徐晓东采取如下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河东区新月花苑10-2-702-802房屋一套,进行了轮候查封,前有河东、河西等四家法院查封。4.2月15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在执行伍现忠与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徐晓东建设施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419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4190元。7.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徐晓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伍现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家全
审判员 李国艳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艾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