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7352号
原告:厦门鑫金宇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13号26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F楼24楼A0007室。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明,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鑫金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金宇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金宇石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鑫金宇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南清
代理
审判员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