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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214号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大嘴食客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潍坊大嘴食客商贸有限公司,高密大伟酒水贸易有限公司,谭好亮,彭彩霞,李大伟,展晓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214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6399号。

负责人:李英博,行长。

被

申请人:潍坊大嘴食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杏冢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好亮。

被

申请人:高密大伟酒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永安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

被

申请人:谭好亮,男,197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彭彩霞,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李大伟,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展晓晓,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申请人潍坊大嘴食客商贸有限公司、高密大伟酒水贸易有限公司、谭好亮、彭彩霞、李大伟、展晓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大嘴食客商贸有限公司、高密大伟酒水贸易有限公司、谭好亮、彭彩霞、李大伟、展晓晓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