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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立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立有,孙泽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立有,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泽平,男,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立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22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孙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泽平于2016年5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泽平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西丰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泽平所有的位于西丰县郜家店镇河崴村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17年3月8日,我院技术室依法委托辽宁省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泽平所有的位于西丰县郜家店镇河崴村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格为准)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798976.3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接收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孙泽平所有的位于西丰县郜家店镇河崴村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格为准)作价为798976.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立有抵偿诉讼费10002元、评估拍卖广告费5000元、拍卖费5000元、执行费8702.02元;抵偿欠款利息211200元;抵偿欠款本金490000元;抵偿迟延履行金34471.5元,剩余34600.78元申请执行人朱立有应返还给被执行人孙泽平。

二、申请执行人朱立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是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德丰

审 判 员 张百合

代理

审判员 都   业   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