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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482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叶李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叶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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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民初482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彩云,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李平,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柳彩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李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李平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偿还50608.75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合计65608.7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叶李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叶李平作为借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服务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四方签订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叶李平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用于装修/家居,贷款金额5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为1%,罚息利率为��0.1%,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及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愿意为上述事宜提供相关服务并为叶李平提供担保,叶李平应每月按贷款金额的0.5%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及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及服务费。若叶李平无法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叶李平应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每笔每次扣款失败手续费50元,并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第七条第4项约定,若叶李平违约,导致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叶李平除了应偿还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以外,还应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叶李平发放贷款,而叶李平只有2015年4月份偿还过���息,之后均未再偿还贷款本息,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已向叶李平催收欠款,宣布合同解除,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为叶李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为叶李平的上述债务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50608.75元。根据合同约定,叶李平应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代偿款项50608.75元,并依约支付违约金15000元。叶李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叶李平(甲方)作为借款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乙方)作为贷款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丙方)作为服务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丁方)作为担保方签订一份编号为E021003615010000135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贷款金额、期限和用途”约定:“1、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起始日为乙方放款日:即……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装修/家居,……”第二条“贷款利率和利息”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为1.000%,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始日起算,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利息。”第三条“贷款手续费和服务费及担保费”约定:“1、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000%计算,即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甲方授权乙方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2、鉴于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丁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服务及担保,甲方同意向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丁方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每月按贷款金额0.500%,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即每月向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分公司)、丁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贰佰伍拾元整(小写)¥250元,由甲方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直至贷款期限届满。”第四条“贷款发放及授权银行扣款”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1,……乙方将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将贷款划入甲方账户。……4、实际贷款发放金额以乙方出具的借款借据所确认的借款金额为准。5、甲方授权银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在本条第2款列明的甲方银行账户上扣划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直至甲方清偿所有款项。……”第五条“还款”约定:“1、还款日: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36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与放款日对应之日期的前一日;若放款日晚于当月27日,则还款日为每月26日;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贷款金额×月利率+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月还款额=每月偿还本息合计+每月应付的服务费及担保费+罚息、扣款失败费用及违约金等(如有)。3、甲方每月还款额:根据本条第2款的计算公式,甲方每月应向还款账户支付的还款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捌元捌角玖分(小写)2138.89元。(其中:本息¥1888.89元,服务费及担保费¥250元)(注:若有应支付的罚息、扣款失败费用及违约金等,则应加上)。4、授权扣款及扣划失败的费用……(2)甲方实际还款时间为乙方、丙方收到从甲方账户中扣划到相关款项的时间。如因甲方���户余额不足导致扣划失败,甲方应就失败的次数向乙方及丙方各支付每笔每次人民币50元的扣款失败的费用。……”第六条“四方的权利、义务”约定:“1、甲方的权利、义务……(8)甲方委托丁方为其对乙方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起,至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的本金、利息等款项;(9)若丁方为甲方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甲方承诺无条件足额归还丁方为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承担丁方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及承担连带责任后向甲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通信费、调查费、鉴定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2、乙方的权利、义务……(2)如甲方……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还款及支付义务,则乙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宣布本合同贷款提前到期或���合同立即解除,自乙方或其委托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本合同立即解除之日起,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应付利息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甲方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方不得拒绝;……4、丁方的权利、义务(1)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欠乙方的债务(所欠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的履行程序:在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立即行使解除《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权利时,或在乙方要求时,丁方应立即按照乙方的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向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足额缴纳甲方应支付的全部款项。若丁方为甲方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有权足额向甲方追偿(包括丁方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2、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包括乙方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每一还款期,甲方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乙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按日计收罚息,直至全部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甲乙双方确认罚息利率为每日0.100%。……4、若甲方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本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被提前解除,应支付给丙方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解除,致使丁方被乙方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则甲方除必须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8)项履行承诺外,还应支付给丁方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的违约金。……”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约定:“本合同自贷款发放往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之时起生效。……”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合同签约地所属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约地:漳州碧湖万达广场……。”同日,叶李平以借款人名义出具《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借款借据》一份,作为《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的附件。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同日,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叶李平出具《特别提示函》一份,载明:“1、您的贷款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将授权委托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代为支付贷款款项,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支付行为,等同于贷款人的放款行为。2、金额与期限:您的贷款金额¥50000元,还款期数36期,贷款人在放贷时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2.000%的贷款手续费。3、费率:贷款利率1.000%/月,服务费及担保费0.500%/月。4、每月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2138.89元,……”叶李平在该《特别提示函》上签名确认:“本人已充分阅读、知悉、理解以上提示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5年3月23日,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叶李平转账支付49000元。叶李平只偿还了2015年4月份的贷款本息,之后未再还款付息。2015年8月27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挂号信向叶李平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贷款日常管理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您发出特别告知函,告知您在该函发出后的10日内需偿还贷款期限内所欠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相关的扣款失败手续费及罚息等)。鉴于您仍未在履行期限内还清所欠的全部款项进而造成合同违约,我司��决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宣布合同解除、贷款提前到期。鉴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承诺就应还全部贷款本金、应付利息等款项向我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该公司为你承担保证责任后,请您按照《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及为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本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发出立即生效。”2015年11月13日,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转账支付646551.26元,其中包括为叶李平垫付的50608.75元。2015年11月23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一份,确认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已经为叶李平的欠款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支付了叶李平拖欠的贷款本金48611.11元、利息1500元、扣收失败手续费150元、罚息347.64元,合计50608.75元。以上事实,有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借款借据、《特别提示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解除合同通知书》、邮政解约通知书寄送清单、《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及明细、《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及明细、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叶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叶李平与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认定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叶李平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叶李平取得贷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依法可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选择向担保人即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主张担保权利,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已依约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了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现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叶李平支付代偿款项50608.75元及违约金1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叶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叶李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608.75元及违约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叶李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萌

人民陪审员  严丽玲

人民陪审员  吴伟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