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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667号

栗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栗梅,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667号

申请执行人:栗梅,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1单元21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李山石。本院在执行栗梅与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