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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财保40号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张太龙,卢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财保40号申请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715200340。法定代表人冯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豪,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三环路23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82000002253。法定代表人张太龙,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太龙,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申请人卢志红,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申请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张太龙、卢志红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1、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2、张太龙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3、卢志红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借款期限届满未予偿还,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张太龙、卢志红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00万元(1、老河口市太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2、张太龙名下的银行账户: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3、卢志红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老河口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叶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