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074��申请执行人范荷香,女,1965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义乌市。被执行人骆正武,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荷香与被执行人骆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外,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金建兵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赵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