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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131号

孙玉田、赵世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田,赵世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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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田,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赵世标,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迎坤

审判员  宋明亮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