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审21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法定代表人周世坚,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3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一,即拆除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033.0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二,即由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43175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张德宝
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邵慧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