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328号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东明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朱哲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王家康,男,汉族,1993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家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476.5元。
审判员 张京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