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026号
原告:金川区岗大装饰店,住所金川区盘旋路新华购物中心后院。业主:丁瑞杰,其他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金川区岗大装饰店员工。
被告:金川区热辣辣海鲜自助火锅城,住所金川区兰州路西部天地时代广场*楼。业主:郑浩,现年27岁,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金川区岗大装饰店与被告金川区热辣辣海鲜自助火锅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按原告诉状写明的地址电话均未找到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1.4万元,瓦工防水工程款2.32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被告交了定金1万元,至今未全部执行合同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川区岗大装饰店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信息,致使本院无法查找被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川区岗大装饰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