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766号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莉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员工。
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
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春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