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418号
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甲,男。
被告:冯某,女。
原告何某诉被告何某甲、冯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甲、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 判 长 焦东亚
审 判 员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