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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418号

何某与何某甲、冯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何某甲,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418号

原告:何某,男。

委托代理人:苏朋才,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甲,男。

被告:冯某,女。

原告何某诉被告何某甲、冯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甲、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 判 长  焦东亚

审 判 员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