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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行222号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邵家基督教堂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三门县邵家基督教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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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22行222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剑,局长。被执行人三门县邵家基督教堂,住所地三门县。负责人邵全森。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三门县邵家基督教堂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6〕1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由被执行人三门县邵家基督教堂退还非法占用的428平方米土地,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4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48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亭旁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友观

审 判 员  张德宝

人民陪审员  朱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卢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